禁带食物入园、强收开瓶费合法吗?【重庆火锅底料厂家直销】
2019-10-08 1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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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进景区能带食物吗
2013年8月18日,李全英购买了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门票欲与亲友入园游玩,在北门入园时长隆香江分公司员工要求其配合入园安检。
在发现李全英携带了食品、饮料后,长隆香江分公司员工要求其寄存后方能入园游览。李全英提出异议交涉未果,遂寄存携带的饮料、食品后入园。
之后,李全英因园区内没有小孩要吃的旺旺雪饼或类似食品出售,便出园花费10元购买了旺旺雪饼一袋,再次入园时受阻,被要求重新购票,后经交涉允许李全英无需重新购票即可入园,但仍需寄存雪饼,李全英遂寄存后再次入园。
原审诉讼中,李全英主张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侵犯其人格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
法院判决
一、李全英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对其携带的婴儿手推车实施了搜查行为,并强行提取了携带的食物,侵犯其人格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李全英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搜查其物品,推定其为潜在的不文明游客,侵犯其人格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首先,长隆香江分公司实施的是必要合理的安检行为,而非搜查行为;
其次,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长隆野生动物世界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据其经营特点、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游园规则(长隆禁止带食物入园是为保护动物),而“禁止外带饮料、食物入园”和“再次入园需重新购票”的规则,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含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内容 。
综上,李全英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侵犯其人格权,要求在《广州日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园区票价、园内饮食价格由经营者自行设定,由市场负责调整,由经营者自负盈亏,消费者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有权 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商 品 。
综上,李全英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酌情请求赔偿3.15元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二·可以收开瓶费吗
2006年9月13日晚6点左右,北京律师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
湘水之珠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称,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酒楼向王某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亦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故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但驳回了王某要求酒楼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
故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的角度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无效 ”,其关键在于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不在是否是格式合同。
而所谓公平、合理,很难简单地从实体判断。
所以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上的权利 。如果事前明示,消费者且已承诺,则为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之处。
当然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处于无可选择的境地,丧失了选择权,那就要由法院来考虑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了。
但对于收取开瓶费一案,餐饮市场的充分竞争,保证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只要饭店事先明示了收取酒水费的规定,就足以保证其合法性了。